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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5
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主體結構不斷優化,投資者權益保護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投資者保護“五位一體”(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值此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來臨之際,中際旭創積極貫徹新《證券法》的要求,持續做好投資者保護宣傳工作。
(1)新《證券法》中,對于證券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列入了證券定義中,但將證券衍生品如期貨、期權等從新《證券法》中剔除。
(2)新證券法中最重點的部分便是在證券發行時采取注冊制,不再采用核準制,要求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落實好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注冊制要求,完善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程序,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也大幅度簡化;修訂后的《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3)新《證券法》新增了上市披露專章,以完善和改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新的上市披露專章中,最主要的內容有: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明確信息披露原則,增加應予以披露的信息范圍,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4)新版《證券法》增加了“投資者保護”的條目,條目中明確將體系化構建投資者保護機制,重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大力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新增違反投資者保護規定的罰則。
(5)新《證券法》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并提升了證券市場各類參與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包括披露虛假信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
(6)新《證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條,不再規定具體的終止上市情形,改為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作出規定。同時,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制度,對于出現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2020年12月31日,圍繞《證券法》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未來,證監會將繼續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1)欺詐發行證券罪
新證券法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在追究行政責任時,突出了“隱瞞重要事實”和“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兩大違法情形和具體表現;提升了罰款的倍數和定額罰款金額,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強化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即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從事欺詐發行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有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時的不同罰款數額。對于特別嚴重情形可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意味著該罪刑期上限提高至 15 年有期徒刑。取消了個人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把“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單列出來,以區分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加大對后者的行政處罰責任,體現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責任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修訂將該罪名的最高刑從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 10 年有期徒刑,并取消該罪名的罰金最高 20 萬元的上限限制,同時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
(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
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完善了操縱市場的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了影響,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這種意圖,即構成操縱市場行為;在總結監管實踐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本次修訂增加本罪的構成要件,將“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明確了一旦達到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程度即構成本罪。同時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和正常運行,有賴于各種專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基本保留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內容,僅在“審計報告”后增加了“及其他鑒證報告”。第一百八十二條加重了對違法的保薦人的處罰,提高了罰款的數額。第二百一十三條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從事證券投資咨詢以外的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備案而未備案行為的法律責任。本次修訂首次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在原來“情節嚴重的”起刑檔的基礎上增設了最高刑為 10 年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檔,且明確升格刑的三種具體情節,未設置相應兜底條款。同時完善了本罪名存在受賄情節時出現犯罪競合問題的處理,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1年3月12日正式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注冊制與退市制度改革協同推進,形成資本市場健康循環的生態環境。注冊制是指公司申報的材料真實合法即可登記入市,有更加包容的企業上市條件,有望解決小微企業、新興產業企業融資難等問題,同時注冊制會使殼資源大打折扣,企業上市更加容易,同時加速垃圾股邊緣化。
2020年12月31日,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一系列退市新規,標志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亮點之一就是特別強調,要加強相關司法保障,堅持法治導向,堅持應退盡退,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
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的推進有助于A股加速出清僵尸企業、引入更多優質企業,實現優勝劣汰,并引導長期投資價值。注冊制和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兩個制度相輔相成,相互配合,保障市場健康循環,有利于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對于投資者而言,“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適當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助力投資價值的提升。
中際旭創一方面不斷強化技術創新、快速量產、規模優勢、質量保障四大核心競爭力,發揮及保持公司在數據中心和電信市場的優勢,不斷為客戶提供更優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公司還將持續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為投資者提供更優質的信息及更便捷的溝通渠道,為全體股東創造長期價值。具體體現在:
為保證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及《媒體來訪和投資者調研接待制度》等制度并不斷完善,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為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礎。公司連續三年(2018-2020)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評級為A,并獲得2019年證券時報“天馬獎”最佳投資者關系董事會獎、2020年第11屆中國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天馬獎中的“最佳投資者關系公司獎”、“創業板最佳新媒體運營獎”等獎項。
在保障傳統投資者熱線、電子郵件、互動易等傳統平臺高效通暢的基礎上,公司重視互聯網、微信以及其他新媒體溝通平臺,實現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與時俱進。公司搭建了官網(http://www.rchobbytown.cn/)、官微(公眾號:中際旭創)等宣傳平臺,并對其中的投資者關系版塊進行不斷優化,目前已涵蓋信息披露、財務報告、市場觀點等多樣化欄目,一方面及時向投資者傳遞重要公告、財務報告、新產品發布、行業展會、投資者交流活動等信息,尤其在新肺炎疫情等特殊時期,另一方面借鑒行業研報等外部渠道幫助投資者更好的了解公司及所處行業發展情況。
(案例來源:最高檢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采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準,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并分別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2、典型意義
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案例來源:最高檢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廖某強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知名節目和某周播節目嘉賓主持人,上述兩檔節目在上海地區的收視率均高于同時段其他頻道財經類節目在上海地區的平均收視率。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賬戶在內的13個證券賬戶先行買入相關股票,并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集中賣出,牟取短期價差。涉案期間,廖某強實施上述操縱行為46次,涉及39只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104,773.84元。
2、典型意義
整治股市“黑嘴”亂象,嚴厲打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演進和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體及互聯網、手機APP等新型傳播平臺向廣大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建議而獲取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市場“名嘴”們也日益活躍。但部分“名嘴”并不滿足于通過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是試圖利用自身影響力,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變“黑嘴”。此種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極大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案是證監會處罰的非特殊身份主體從事“搶帽子”操縱市場第一案。“搶帽子”操縱行為的實質是當事人具有市場影響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推薦、評價、預測股票,后進行反向交易獲利。雖然當事人不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但證監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節目收視率、出版書籍銷售量、博客點擊率、講座聽眾人數及收入等因素,認定當事人在證券投資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
1、中國投資者網(網址:www.investor.org.cn)
“中國投資者網”由證監會批準建設,域名歸屬證監會,由設立在上海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負責運維管理。作為服務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重要公益性平臺,以及具有政府屬性的門戶網站,“中國投資者網”基本定位為宣傳資本市場政策,特別是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的重要陣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重要基地;為投資者提供資訊查詢的權威窗口;開展線上線下持股行權、糾紛調解、訴訟與支持訴訟的重要渠道,示范引領投資者全面知權、積極行權、依法維權的重要平臺。
2、守好口袋,遠離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主要特征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一般承諾的利息遠遠高于銀行存儲利息,通常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2)編造虛假項目;(3)以虛假宣傳造勢;(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經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由此可看,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不會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且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美好生活來之不易,請大家珍惜一生血汗錢,遠離非法集資!
3、堅持理性投資理念,倡導價值投資文化
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包括中小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的投資理念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發展的,西方國家投資理念大致經歷了以投機為主和以投資為主兩個發展階段。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經歷了快速發展、不斷改革的歷程,深化改革的力度逐步加大,監管環境日趨改善和一系列監管舉措相繼推出,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以中小投資者為主體的狀況還將持續相當一個時期,伴隨著交易品種日趨復雜、交易規則變化較大的狀況,市場中仍存在“炒新”、“炒小”、“炒差”、追漲殺跌等非理性投資行為,為更好的踐行投資者保護的理念,我們堅定不移地持續倡導、引導理性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做好投資者保護宣傳工作,進而促進投資者適應市場發展的趨勢,在學習、認知、抉擇上逐步具備獨立的判斷,不斷提高知識水平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來,中際旭創將在現有優勢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核心競爭力,鞏固行業地位,繼續努力以優秀的業績和良好分紅機制回報投資者;同時,公司還將持續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以及投資者保護的宣傳交易工作,共同推動建立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良好環境。
徜徉在資本市場的修遠之途,中際旭創始終與您一路同行!